2024년 유럽컵 축구 점수 예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6-08    访问量:0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院视其性质、情节、影响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限内无再次违纪行为,到期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如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如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视情节应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延长留校察看半年处分;应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未能解除留校察看者,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地区签署意见,提交学院研究决定。能按期解除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否则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院将视其情节和性质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偷窃、冒领、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含),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偷窃、勒索、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五条 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参与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等组织及其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给予纪律处分外,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寻衅滋事造成本人受伤者,医疗费用自理。
第八条 男女交往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教室、宿舍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用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异性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后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影碟、录像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走私、制作、复制、出售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考试(考查)违纪、作弊处分:
(一)在考场内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未经允许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8、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9、明显为剽窃、抄袭他人实习、实验报告或毕业设计(论文)的;
10、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在考试中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3、组织作弊的;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在考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者(未离校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1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516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到70学时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按《2024년 유럽컵 축구 점수 예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危害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院各级领导、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第十五条 违反学院宿舍管理制度者,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在一学年内,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乱丢杂物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在教室、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私接电源线、违规使用电器、明火、吸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在公共设施上涂画污秽语言、图像或未经许可张贴、散发广告、海报屡教不改者;
(二)提供伪证、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
第十七条对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破坏公物,造成200元及以下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物,造成200元以上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对检举揭发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或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
(二)组织调查时主动交待问题,揭发他人错误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三)主动赔偿挽回损失者。
第二十条受处分的学生不享受以下待遇:
(一)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在本学年度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取消评选各种奖励的资格;
(二)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院授权由各系、部审批,并报学生处以学院名义行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情况调查。学院在调查学生违纪情况时,应当听取当事人(含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学生一般性违纪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重大违纪(刑事案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考试违纪、作弊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二)材料收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要证据充分、真实、客观,主要包括当事人(含被处分学生)关于事件的陈述及申辩、主要见证人的证明、按照处分权限承担相等责任的各单位关于处分的研究讨论意见。所有材料一并存入学院档案室和本人学籍档案;
(三)处分决定。根据处分权限做出处分决定,并制作《2024년 유럽컵 축구 점수 예측学生处分决定书》;
(四)权益救济。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2024년 유럽컵 축구 점수 예측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统一印发,做好登记,归入本人档案。各系、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寄发学生家长。学生本人接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或2024년 유럽컵 축구 점수 예측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册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原《石家庄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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